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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调解功能 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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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景涛  发布时间:2009-12-02 14:22: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蒲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由党睦法庭审理。原告赵天成原籍河南,因做竹笋生意落户到蒲城县龙池乡五四村,被告王伟民、王孝民系五四村村民。原、被告双方关系一直较好。因王孝民摩托车丢失怀疑与原告有关,心里产生一些积怨。08年原告因做生意在家门口卖竹竿时,被告酒后滋事,后与其兄王伟民将原告打伤,原告住院产生了一些医疗费,因赔偿医疗费的问题产生了诉讼。

    在诉讼前,此时经村、组、龙池派出所调解均无效果,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大。原告扬言“此时得不到解决,就要到北京去上访”。在党睦法庭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通过与原、被告的多次交谈,了解到双方因闹上法庭,更容易产生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后,多次作双方工作,讲解法律知识,控制双方的对抗情绪,把矛盾减少的最小。在开庭审理后,法庭本着查明事实,尊重法律,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对双方在做调解。主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再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的基础上,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愿意将赔偿医疗费的数额减少,比表示原谅被告的行为。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至此,一起看似矛盾冲突、激烈的案件,在法官那信、细致的劝说下得到了平息,矛盾得到了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事后,原、被告表示在不谈及法律的情况下,就凭法官同志热情、耐心的精神,我们也愿意接受调解结果。经过此事,双方的法律意识增强,一触即发的恩怨得到了平息,五四村又恢复了往日的祥和、平静。

    在新的时期,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毛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法院的审判工作量加大。光是判决很难使双方得到平息,容易给社会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甚至有些当事人不服判决就上访,加大了社会矛盾,不利于经济发展,更有悖于和谐社会的口号。所以在新时期,我们更应该注重调解、加强调解,将矛盾减少到最小状态,使司法功能更好地得到体现,切切实实地为群众谋利益,保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责任编辑: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