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我院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工作作风大整顿会议后,我庭干警进行了认真地学习和落实。通过对案件深入了解,最大化的发挥协调机制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大力开展“五进”活动,提供上门服务,努力化解行政纠纷,促进官民和谐相处。这也是自全院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工作作风大整顿活动以来,行政庭以“和谐司法,司法为民”理念审结的又一起行政案件。
案件的基本案情是:原告郭某与第三人薛某曾是夫妻关系,为了获取低保金,二人通过“熟人关系”于2000年在澄城县人民政府办理了“假的”离婚登记。2009年二人关系恶化,第三人薛某即诉至法院要求和原告郭某离婚。在薛某诉讼前,原告郭某因原离婚证丢失又在澄城县民政局补办了一张离婚证,并据此和毛某在西安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9月,澄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又以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原告在澄城县民政局补办的离婚证违法,原告郭某不服,遂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件案件的案情很复杂,涉及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若澄城县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最终被确认违法,则原告郭某与毛某的婚姻登记即为一次重复登记行为,原告郭某将面临着重婚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薛某也因与原告关系的恶化,无处安身居住,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因此,如果仅仅机械地适用法律来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困难并未化解和解决,行政机关与群众的关系没有得到缓和,原告也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故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办案法官毛国建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顾全大局,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从化解矛盾、息诉止争的的角度出发,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2011年3月10日上午9时,行政庭全体干警在庭长毛国建的带领下,来到澄城县,监督案件各方当事人完成对和解协议内容的履行。但是,案件在履行过程中,因和解协议中的关于房屋过户涉及澄合矿务局内部管理规定,不予过户,致使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当事人也不能达成新的和解协议,案件顿时陷入僵局。眼看时间已过晌午,案件仍然没有丝毫进展,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也越来越尖锐。如果继续这样搁置下去,案件将面临着新的矛盾发生,之前所做的一切协调工作也将化为乌有,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因从根本上无法履行成为一纸空文。
面对愈来愈大的压力,时间已经到下午1点,这时本案承办法官毛国建顾不上从早晨8时没有吃饭,积极联络各方当事人。在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的意愿后,毛庭长及时把握案件机会,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依法说理,耐心说服各方当事人,化解双方矛盾。下午2时,在遵循司法公正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当事人自愿原则下,第三人薛某最终表示认可原告郭某于2010年在澄城县民政局补办离婚证的合法性,并撤回其在澄城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郭某的离婚诉讼,原告也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诉讼,同意配合第三人薛某办理房屋过户,并即时履行了相关协议。至此,本案的所有相关后续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案件也取得了预期的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
行政庭全体干警的此次协调工作,受到了案件各方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消除了当事人的顾虑,成功地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避免了冲突,使案件涉及的各种后续矛盾、问题得到了有效地解决,真正达到了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树立了行政审判工作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