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罕井法庭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确定承办人之后,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展开了开庭前的工作。通过对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与原告谈话及从周围群众中的了解得知:原、被告系邻里关系,之前双方关系一直不错,2010年8月22日,被告家的自来水管漏水后,双方的房屋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裂缝,而当时正在外地打工的被告及时赶回来,对两家的房屋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复,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罕井法庭在向被告送达副本时,被告又外出打工,承办人就及时将这一情况汇报审判长,经合议庭对案情分析后,一致认为此案能让被告回家调解是最能解决双方矛盾的途径,而不是公告后直接判决就能解决根本问题。此后,法庭工作人员多次找被告妻子谈话让其催促被告回来参加诉讼,同时又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2010年12月底,得知被告从外地回来后,法庭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找到被告定下调解和开庭时间。在第一次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意见分歧,情绪对抗激烈。原告认为被告的自来水漏水导致自己房屋裂缝,要求被告赔偿8万元。而被告认为自己自来水漏水没有影响到原告房屋,自己对原告房屋之前进行的修理只是出于邻里之间的关系。为了避免双方矛盾的扩大,法庭及时中止了调解,并让双方回去再考虑。在第二次进行调解时,双方仍然争执不已,在法庭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原告将自己的要求降到3万元,被告却仍然分文不出。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及时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受损房屋的受损原因及损失程度必须经过鉴定,而鉴定费就要2万多元,无论案件如何判决,对败诉的一方都是极大的负担。双方当事人在得知此情况下,原告拒不鉴定,并找乡镇人大、政府的工作人员解决问题。法庭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与乡镇人大取得联系并将案情予以说明,邀请乡镇人大同时参与调解,后法庭又多次与原、被告谈话,收获不大,但双方的差距越来越小,此时,法庭仍然认为此案宜调不宜判。
2011年3月22日,是本案的开庭时间。在前一天,法庭又将双方当事人传到法庭,进行了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后,又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调解工作,就在这时,案件出现了巨大的转折,前来参加调解的原告的儿子在法庭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做了工作,同意将损失定在1万元,并与被告两口子进行了真心的交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又及时对被告从邻里关系和睦等方面对被告做了工作,双方的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都同意调解并要求回家考虑。开庭当天,法庭邀请了部分村主任、书记参加了旁听,把握时机,及时安排了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考虑到邻里和谐是第一,积极配合调解。此时,一位经常与原告到法庭来的老同志又积极参与,做双方的工作。法庭工作人员又是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有说有笑,原告当庭撤回了起诉,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并当场履行3000元。就这样,一件看起来不可调解的案件,在法庭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在多方参与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邻里关系得以重修旧好。
【点评】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罕井法庭进行了有益的司法实践,在个案处理中,以调解结案做为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运用“群众”资源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以增强法院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值得学习和借鉴。
副院长:原广平
201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