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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给弱者,尽力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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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景涛  发布时间:2011-05-23 11:04:44 打印 字号: | |

日前,蒲城县人民法院党睦法庭经过艰苦努力,成功化解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原是一对恩爱的夫妻,200311月,两人步入婚姻殿堂,一年后有了他们的儿子。在村里,原告是公认的好媳妇,对公公婆婆孝顺,对丈夫儿子体贴照顾,一家人和和美美、其乐融融。孩子出生后不久,两人一起去北京打工,原告在餐厅当服务员,被告在餐厅当厨师。夫妻俩恩恩爱爱,共同为他们未来的幸福生活而努力打拼奋斗。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被告在20087月的一天突然晕倒,经过医院的及时抢救,被告苏醒了过来。但医生告诉了他们一个不幸的消息,经过确诊,被告脑部长了一个恶性肿瘤。这个消息对于他们来说可谓是晴天霹雳。他们怎么也想不通,这个天大的不幸会降临到自己身上,两人的幸福生活才刚刚开始,却要面临这么严峻的考验。但是他们没有放弃一丝生的希望,一起并肩和病魔作斗争,几年来省吃俭用的积蓄很快就用完了。借遍了所有亲戚朋友才凑够了做手术的费用,切除了肿瘤后暂时没有了生命危险,但是由于肿瘤压迫视神经,被告的眼睛几乎看不到东西,生活的重担压在了原告一人身上。在以后的日子里,原告一人外出打工,支撑这个家,久而久之,她身心疲惫,濒临崩溃的边缘,夫妻感情有了一定的间隙。今年一月,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按照法定程序要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诉讼文书,当我们第一次走进被告的家门,映入眼前的是破烂不堪的房子,房子里面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当主办法官景涛等两人向被告讲明来意后,被告的情绪很激动,当场就说,她想离婚没门,除非我死了,否则我就先把她杀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给被告讲道理、讲法律,告知被告起诉离婚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现在既然原告已经起诉要求离婚,我们不妨冷静下来好好的面对这个问题,把它处理好,不要感情用事。经过大半天的工作,感觉被告情绪已经稳定,我们才放心离开。

回到法庭,主办法官把这个案子的特殊情况向王伟庭长做了汇报,合议庭及时研究,觉得对这个案子,不能呆板的就案办案,应该发动多方参与,最好能调解结案。思路确定后主办法官就下去积极的开展工作,多次邀请镇司法所、村委会的领导到村里给原、被告做工作,尽量促使双方能够和好。但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在多次做和好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法庭只能确定了开庭时间。庭审中被告情绪激动,几近失控,庭审活动几次都没法正常继续下去。庭审结束后,被告急速跑出法庭,主办法官看到被告情绪异常,赶紧追赶上去拦住被告,这时被告高声叫道:“别拦我,让我先把她收拾了,下来我再把她家里人全收拾了,最后我自己一解决,我现在活下去有什么意思,眼睛也看不见啥了,也没钱看病。”说完后就失声痛哭。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护送让原告先离庭。下来赶紧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告诉他即使离婚自己尚有父母健在,还有令人怜爱的儿子,孩子还需要父爱,一时的冲动会毁了整个家庭,会伤害到自己的至亲至爱,你们真的有个什么事,孩子和老人怎么办,两个家庭都毁了。听完这些话,被告抱起头大声痛哭,说既然原告去意已决,我同意离婚。但是,我现在视力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还有看病欠的钱我要求原告承担。

随后一周的时间里,法庭为此案多次与双方接触,并在镇司法所和村委会及法律援助律师的参与下,使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并由原告承担了一部分被告看病花费所欠的债务,并给付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金。最后被告十分冷静的签了离婚协议。

      这个案子的结案,没有带给办案法官平时结案的喜悦,相反被告失声痛哭的情景触动了每一位法官。在审理一方为弱者的离婚案件时,我们要尽量促使双方和好,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定要保护弱者的合法权利,做到既能保护弱者的权利,又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做到法律、道德和人性方面的平衡。

责任编辑: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