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行政诉前协调机制,通过诉前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纠纷,是我院今年行政审判工作的亮点之一。在构建“和谐司法”理念的指导下,我院积极探索,努力实践,注重运用协调解决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从而达到案结事了,促进“官民”和谐。
近年来,由于土地不断增值、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因土地争议纠纷引起的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及农民涉诉上访案件不断增多,因此,在处理土地案件过程中更要严谨、慎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迅速化解矛盾纠纷。2012年3月初,蒲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执行王某加油站、汪某砖厂等三十几个非法占地用户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案,我院行政审判庭办案干警在接到上述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后顿时觉得压力巨大,若有任何不当的处理,将会引起无法估量的社会矛盾。因此办案干警经合议后决定,对该批案件不能做笼统的简单立案处理,而要在严格的立案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在对各被申请执行人逐一的诉前传唤谈话后,办案干警发现,在该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已经申请人蒲城县国土资源局处理,被申请执行人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已履行完毕,并有申请人出具的罚款收据予以证明;还有一部分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只缴纳了部分案件罚款,仍有剩余罚款尚未履行,故申请人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在对案情做了基本了解后,办案干警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进一步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诉前协调处理案件。经过不断地走访了解和大量的协调工作,办案干警终于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在诉前就使得该批非法占地案的各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和解方案,被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协议即时履行剩余罚款,申请人蒲城县国土资源局对已经处理完毕的案件也当即表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此类案件的协调解决,不但极大地消除了不安定的社会隐患,更是从源头上化解了“官民”之间的尖锐矛盾,体现出了行政诉前协调机制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的新优势和新作用。
运用行政诉前协调机制,是我院行政审判庭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探索出来的新的解决官民矛盾的方式之一,是在充分征得当事人自愿的情形下,合法、合理地对案件进行适度协调,这样既有效地化解了矛盾争议,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更重要的是使一些社会矛盾尖锐及涉诉上访的案件在萌芽状态即得以妥善处理,一方面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维护了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使司法工作在百姓和行政机关心中的满意度也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