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份,我院孙镇法庭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该案的原告王某已经是78岁高龄,被告李某也已满70岁,两人是同组村民。2002年因村组修路占用了原告王某的场地,村组便在位于村南下埝处给原告王某补偿耕地1.9亩,该土地与被告李某的耕地相邻。原告王某仅耕种了一年,便因故不再耕种。随后,被告李某于2004年开始耕种该土地,对该片土地进行了平整,将旱地变为水浇地。
审理中,原告王某认为,这1.9亩耕地是村组给自己补偿的,被告李某无故侵占耕种多年,应立即返还土地,并赔偿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告李某则认为,原告李某在耕种一年后便因为地埝边有排枣树,影响收成,经济效益差,故而放弃耕种,后因村组与自己有经济手续,便由自己于2004年开始耕种该片土地,而且自己已经花费1000余元对土地进行了平整,并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和心血,因此不同意返还土地。双方因此事多年经村、组、镇上干部多次调解,均未果。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年事已高,并且患有疾病,不方便到庭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法庭便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背对背的调解,并通过村组干部、亲朋等参与调解,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李某将位于村南下埝的1.9亩土地返还原告李某耕种、经营、收益,原告王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被告李某部分土地平整费用300元。
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彻底的做到案结事了,在调解协议达成以后,我们立即制作了调解书,并安排双方于次日上午在家等候,庭长和全庭同志一起到双方相邻的责任田里,主持双方对争议的土地进行了实际丈量,划定了界限,并告知被告李某在今年小麦收获之后按所划的界限将土地返还原告王某耕种,原告王某亦当即给付了被告李某平整土地费用300元,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原、被告双方长达几年的矛盾得到了化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非常满意。临别时双方异口同声的说:“你们辛苦了,感谢你们!”本案的成功调解,是法官在审理中坚持能动司法的真实写照,以实际行动维护了乡里间和谐的社会关系。
感言:划定界限的那天,风很大,但我觉得心里很暖,因为我们真真正正的为百姓办了一件实实在在的事情。我也因此学到了很多基层工作经验,尤其是调解方法,这是在书本上学不到的。这将成为我人生不断积累的一笔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