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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中规范执法 调解中促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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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原宁  发布时间:2012-11-16 16:39:34 打印 字号: | |
  多年来行政案件的高上诉率、高申诉率是困扰行政审判的一道难题,即浪费了审判资源又加剧了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摒弃过去认为“公权力”不可以处分的观点,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建立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若干意见的出台,无疑为行政审判指出了一条新的方向。

  行政庭在行政审判中不断践行着协调机制,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不断体现。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处理的案件,减少了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对抗性,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今年行政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近一半是通过协调,被告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而结案的。既规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刚刚审结的程某不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该案原告从事生猪调运工作,在生猪起运前从白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过程中被蒲城动检站以未办理动物检疫为由,对程某做出了处罚。双方对立情绪很大,原告认为已经办理了动物检疫,被告无权处罚。蒲城动检站认为原告出示的动物检疫证明有重大缺陷,不予认可,应当予以处罚。经过庭审,合议庭认定虽然原告出示的白水县动物检疫证明有重大缺陷,但是被告在作出处罚时既未查清违法事实且存在程序问题。显然作出的行政处罚面临被撤销的可能,如果撤销处罚又将对动检站以后的行政执法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我县肉食品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基于此种情况,合议庭认为该案必须下大力气协调结案。首先,召集动检站的主要执法人员对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剖析,让他们认识到了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指出了白水县动检站所出具的检疫证明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大家在执法过程中的疑问进行了解答并对他们以后的执法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为协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和被告取得共识后我们反过来做原告的工作,直接指出原告所持有的动物检疫证明是其通过关系开出的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他的这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是应该受到处罚的。强硬的被告态度逐渐缓和下来,主动放弃了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该案得以协调结案。案子虽然结了,但是大家仍然如鲠在喉,因为造成该案的“元凶”白水县动检站那份有重大缺陷的检疫证明还没有处理。合议庭经过合议向白水县动检站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指出了该站在动物检疫工作发面的漏洞,希望加以改进能更好的为食品安全把关。至此,大家如释重负,一个案子规范了两个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收获不小。

  通过该案件的协调,我们也总结出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应当首先分清是非和责任,不能搞不分是非曲直的“和稀泥”。这样的协调才能事半功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
责任编辑:温运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