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在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的调解下,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得到了妥善调处,当事人双方相互取得了谅解,共同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办理了转款手续,调解协议当即履行完毕。
2012年9月5日,某保险渭南支公司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赵某赔偿款38147.3元时,因工作人员失误,将38147.3元转到了同一事故中受伤的王某的银行卡上,某保险渭南支公司多次找王某协商均未果,故某保险渭南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退还该款。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某辩称自己银行卡丢了,保险公司来人后自己去银行查询了一下,账户上收到38147.3元钱属实,认为此款是保险公司赔偿给陕E*****号重型自卸车的车损款,车主愿意将此款给自己,不同意返还。
承办法官没有简单的确定开庭时间,而是向原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官详细了解了该案审理情况,弄清楚了该案实际理赔经过后,确认被告王某已经将自己应得赔偿款全部领取,涉案款项确系不当得利,遂在调解无效情况下,确定开庭审理。开庭时,被告王某没有到庭,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在此情况下,完全可以缺席判决,就此结案。
在宣判前,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王某本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高度致残,行动不便,遂决定再做一次调解工作。民二庭安排司机用车将被告王某接到县上,为了加强调解效果,承办法官邀请了被告王某之父参与调解,经承办法官详细讲明了事情经过,告知了案件进一步如何处理后,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及被告王某父亲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王某自愿到银行挂失银行卡,然后立即将涉案款项退还某保险渭南支公司,某保险渭南支公司撤诉。转款手续办完后,民二庭再次让司机将王某父子送回乡下家里,二人激动的说,这个事情这样处理太好了,影响小,还没有让我们花钱。
至此,这场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