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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调解原则 切实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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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妙娟  发布时间:2012-12-23 09:24: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孙镇法庭成功调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是今年9月份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承办人拿到案卷后,了解到原告王某是山东省一位70多岁而且身患疾病的老人,在2003年9月27日将一台楼板机卖给了本案的被告刘某,当时约定价款为9300元。后被告刘某分多次共向原告王某支付货款3350元,下剩货款5950元,经原告王某多次催要,刘某一直未予清偿。考虑到该案原告的特殊性,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刘某经通知未到庭,无法调解,庭长李俊萍要求办案人员帮助老人转立案程序。

  该案转立案程序后,办案法官徐戈立即传唤被告刘某到庭,被告刘某对自己所写的欠条并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购买楼板机一直没有投入使用,故不愿意给付原告王某下剩货款,并要求原告王某把楼板机拉走。通过电话和原告王某联系后,原告王某不同意该案被告刘某的意见,随即安排了开庭时间。

  在开庭当日,结合本案的特殊性,合议庭决定庭前对该案进行调解,原告王某觉得自己是外地人,来一次不容易,只要能尽快解决问题,下剩的货款可以再作出一些让步。被告刘某认为楼板机一直没有使用,要么原告王某将楼板机拉走,将自己付给原告王某的货款返还一半;要么自己再付给原告王某货款1000元。后经过我们给双方当事人作调解工作,该案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

  原、被告对我们的工作态度、调解结果都非常的满意,原告王某激动的说:“我们外地人到你们当地来打官司,总害怕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你们法官对待我们外地人特事特办,考虑周详,而且办案公正、公平,真正做到了为人民服务。”

  考虑到原告王某是山东省人,到法院来一趟不容易,我们要求被告刘某第二天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刘某亦表示同意。第二天,被告刘某如期将货款送到了孙镇法庭,原告王某领货款时,紧握着我们法官的手表示感谢,并表示要给法院写感谢信。庭长李俊萍说:“给你把问题解决了是我们应该做的,我们对待每件案件每位当事人都是这样,没什么可感谢的,回家路途注意安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我们法官的努力之下成功调解。

  感言:在法院工作的时间中,我学会了很多,我感到我们法官肩上的胆子沉甸甸的,我们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能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是我们每个法官毕生所追求的。曾经有一段时间,我迷惘过、困惑过、厌倦过,但更多的是震撼、感动和欢乐。基层法庭的工作虽然不是中心,但影响中心,虽然不是大局,但直接关系到大局。作为一名基层法庭的工作人员,每天要接触不同的案件和当事人,每当看见一双双充满期待和信赖的眼睛;每当看到握手言和后当事人的寒暄;每当看到一起起阳光司法案件在各部门的联动配合下,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的时候……我感到无比的幸福和自豪。 这就是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所感受到的简单快乐。
责任编辑:温运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