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7日,蒲城县人民法院罕井法庭利用庭后调解方式,成功调解一起第三次起诉的离婚纠纷。当日,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只是被告希望原告多给付自己一些经济补偿金,在数额上双方未达成一致。而被告田某在前两次应诉时情绪比较激动,且有自残行为,如果该案以判决形式结案可能达不到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效果。考虑到本案的这些特殊性,罕井法庭李晓刚庭长随机应变,把原、被告安排在一墙之隔的两间办公室里,释法说情,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协议,案结事了。
原告倪某与被告田某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依法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生活。2010年6月,被告外出打工后与原告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原、被告互不联系,互无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倪某于2010年10月26日和2011年6月20日两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田某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承办法官在调查中查明,原、被告结婚虽然已3年,但原、被告分居却已两年有余,双方之间矛盾无法调和,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答应离婚,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0000元,双方就补偿数额达不成统一意见。
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后,承办法官认真倾听两位当事人的意见,来回于两间办公室,分别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进行“背对背”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分析、解释,经过2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5000元。
本案感想:判决虽亦有定分止争功能,但其主导倾向是判断是非曲直,体现的是法官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而调解的主导倾向则是和谐了结纠纷,体现的是当事人双方的自主意识,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更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