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历来都是婚姻家庭纠纷中最主要的类型,大约80%左右的婚姻家庭纠纷都是离婚纠纷。而且,离婚纠纷也表现出不断年轻化的趋势、婚姻关系存续期限缩短的趋势、女方提出离婚增多的趋势,还有一个值得重视的方面则是家庭暴力在离婚纠纷中增多的趋势。许多离婚案件都涉及家庭暴力,但大多数都因为受害方没有相关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虽然现在法律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还存在举证难等许多问题。当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经常碰到当事人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但经法院查证后,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却很少。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虽然从法律上使受侵害者获得救助有了保障,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很难让这一立法目的得到有效实现。
2012年,笔者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许某(女性)在审理中称存在家庭暴力,并以此为由要求离婚,还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在审理中,许某提供了在医院治疗的相关诊断证明、受伤照片,可被告却对此失口否认,丝毫不承认自己有暴力行为,并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自己曾受伤住院治疗,但却无法证明受侵到的侵害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因此,对于她要求离婚的请求,因为证据不足而没有得到支持。相比其他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许某保存证据的做法已经是一种进步,但在诉讼中,她所提供的证据仍达不到支持诉讼请求的要求。举证难,目前是困扰众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的重要问题,也是摆在立法者、司法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一)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二)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三)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将言语暴力、冷暴力都归属于精神暴力。身体暴力,从字面上很容易理解,即便是不了解法律的人也知道其涵义,而精神暴力则没有引起大多数人的重视。根据相关调查显示,言语暴力、冷暴力等精神暴力已经是家庭冲突中经常发生的情况,尤其是被人们称为‘冷战’的冷暴力正在让许多人遭受精神上的煎熬。我们在谈论法制、平等、人权时,也应对这种暴力给予高度重视,遏制其发展,防止其危害。
二、目前关于家庭暴力举证的规定。
家庭暴力方面的证据种类一般表现为当事人陈述、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报案调查笔录、医学诊断报告等。
在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家庭暴力的举证作出特别的规定,民事方面只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规定的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当事人如果提出自己曾遭受配偶家庭暴力侵害的诉讼请求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的,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诉讼中,根据现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受害方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要向法院提交自己曾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证据——病历或者伤情鉴定书,还要向法院提交该伤害结果是由其配偶所致的证据,一般还须证明配偶对自己的这种暴力伤害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不是偶尔发生的。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的,使合法权益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因为家庭暴力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一般情况下相关司法机关又不主动介入。总之,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举证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以至于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处罚难。
三、家庭暴力举证难的原因。结合实践,我认为造成家庭暴力案件举证困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观原因。主要是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隐蔽性。家庭暴力案件中能提供的直接证据主要为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而家庭暴力行为发生于家庭内部且多发生于住宅之内,家庭成员之外的第三人目睹的可能性极小,即使有知情者,也多为道听途说。而当事人陈述显然难以独立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最有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证人证言,实践中往往很难获取。其他如病历、住院证明等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同样无法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因此,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致使案件处于几乎无法举证的尴尬境地,是造成举证困难的根本性原因。
(二)主观原因。影响家庭暴力案件举证困难的主观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和意识的影响。
首先,男权主义、父权思想、“三从四德”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文化根源,同时也是造成家庭暴力案件举证困难的重要原因。这些观念和意识直到现代社会仍产生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暴者在 “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支配下忍气吞声,如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家庭暴力,往往为顾忌面子在人们面前强言欢笑,而不愿寻求他人的帮助或者国家机关的救助,或者害怕报复而不能鼓起勇气。这从根本上切断了国家、法律对暴力行为的约束,是造成举证困难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其次, 第三者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举证困难的另一项重要原因。人们法制观念不强,与家庭暴力的形成和蔓延有很密切的关系。丈夫认为打妻儿不犯法,一般群众也认为家庭内部打架是家庭私事,不愿多管闲事;邻里朋友对此亦淡而处之,或劝导几句了事。需要提供证言时,要么因“未多管闲事”而不知内情,要么不愿得罪人而不愿、不敢作证。上个月我刚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就是因为被告有暴力倾向,村子里许多人都看见了被告打伤原告和其父亲,但都害怕被告事后找自己麻烦而不敢出庭作证,导致最关键的证人证言无法获取。
2、公权力以及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漠视态度的影响
“清官难断家务事”。无论是公权力机关还是有关单位或组织,解决此类问题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缺乏介入的主动性,甚至采取漠视的态度,拒绝介入。在目前的制度体系和国情之下,受暴者不愿或不敢提出救助而证人证言又难以获取的实际情况下,收集证据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公权力和相关单位或组织的介入,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介入能最直接最有效的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最大程度实现保护受暴者的可能性。若公权力和有关单位或组织消极或拒绝介入,将致使能获取的第一手证据无法获取,受暴者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受损利益无法得到救济。
四、怎样改变婚姻案件中关于家庭暴力举证难。
(一)“治病在于治本”。解决举证困难问题,根本的方法还在于改变传统的观念,增强权利意识。要加大反家暴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教育广大群众摈弃过时的传统观念,改变家本位思想,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改变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私事”的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使知情者愿意并敢于“主持公道”,揭发施暴者的违法和犯罪行为,这样能使具有隐蔽性的家庭暴力行为向开放性转化,使家庭暴力行为公开于街坊邻居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并便于公权力和有关单位、组织的介入。但这是一项长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综合作用,需要教育的培养,需要体制的推进,需要健全法制的约束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制度,进行反家暴专门培训,是改变举证困难现状最直接、最关键的措施,同时也是当前反家庭暴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建立证人强制作证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由于家庭暴力行为的隐蔽性,知情者本就有限,而在有限的知情者中,又多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不愿引火烧身等而不进行作证,使受暴者处于无法举证的尴尬境地。因此,应当建立证人强制作证制度,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需要作证时必须如实作证。对经过法庭传唤拒不出庭作证者,予以一定制裁,以此改变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消极心理。
第二,确保证人经济补偿制度落实。对出庭作证的证人无相应的经济补偿制度,是阻碍证人积极作证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应当确保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落实,应该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就伙食补助、车旅费补助、误工费补助等进行补偿,这样将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建立公权力和相关单位或组织消极或拒绝介入的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机关对受暴者或他人投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及时
侦查,及时收集证据。侦查终结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严格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自诉家庭暴力案件时,对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的,应依职权调取证据,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在明确公权力机关和相关单位、组织的责任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若公权力机关和相关单位、组织消极介入或拒绝介入,造成证据灭失和受暴人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应当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追究经济、行政等责任,使推委、扯皮、拒不履行职责等行为丧失存在的空间。这是当前解决举证困难、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必要的措施。如果有公权力和有关单位、组织的有效介入,受暴者举证困难的问题便迎刃而解。有了充分的证据,对施暴者的惩罚也就不再成为问题。
第四,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规定因家庭暴力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受暴人只对存在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由施暴者就施暴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样能避免因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隐蔽性导致的受暴人举证不能。
第五,加大反家暴培训,提高相关部门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能力。加强对公安、司法、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工作人员有关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培训,增强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仪式和责任,掌握防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原则、处理程序和方法等,为家庭暴力的审理提供证据、工作疏导、调解等方面的便利。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内部,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家庭的小舟遭受暴力的打击,则会动摇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的基础。现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并不利于真正保护离婚案件中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在离婚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可使真正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减少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案发率,有利于家庭的团结,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并可以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教育人们改变传统的观念,明白反家暴不是私人之间的家务事,而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不断提高了人们的法制意识,促进国家精神文明的建设。因此,立法机关应该考虑对离婚案件中的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