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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法》对法院办理非诉执行案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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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蒙旋  发布时间:2013-11-27 16:46:23 打印 字号: | |
  非诉行政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自2010年至2013年四年来,我院共受理并裁定准予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共630余件,平均每年多达150余件。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的态势,案件类型也呈现了多元化模式。近几年里,我院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类型基本为土地行政处罚、环保、公路稽征、计划生育、食品监督、工商、残疾人保障及劳动保障等案件。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并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施行。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行政法领域重大立法成果,对人民法院的立案、行政庭审查非诉执行案件等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现就《行政强制法》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制度的主要修改及影响,简要谈谈自己的见解。

  一、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缩短,由180日改为3个月。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自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均届满之日起算。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起算点没有修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期限由180日改为3个月,缩短一半。这样修改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及时提出执行申请,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

  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须履行书面催告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意见和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催告书的主要内容,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和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己依法强制执行前,均应当进行催告程序,这是一项新程序性要求,目的是再一次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让当事人知道强制执行的可能性,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这一新规定,既是贯彻《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也是法院应当掌握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实质条件之一。

  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方式改为以书面审查为主,三种特殊情形下作出裁定前采取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的实质审查方式。《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第五十八条规定,法院在发现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和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三种特殊情形下,启动实质审查,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书面审查的方式有别于开庭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审查方式,行政强制法规定书面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目的是简化审查程序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

  四、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期限缩短,由原来30日变成一般情形下7日、特殊情形下30日。《行政强制法》规定,法院一般在受理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三种特殊情形下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0日。《行政强制法》缩短审查期限目的是快速审查以提高行政执行效率。

  五、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对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裁定和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程序——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裁定和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复议案,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对不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案,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行政强制法》创设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复议程序,在《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相关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复议程序,在提出复议期限和上一级法院办理复议案件的期限方面,不同于行政诉讼一审裁定上诉案件的办理程序。申请复议的期限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与《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服诉讼案件一审裁定书的十日上诉期限明显不同。上一级法院对不予受理裁定复议案件办理期限只有十五日,短于不予受理裁定的行政诉讼上诉案的审理期限三十日。《行政强制法》创设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复议程序,赋予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和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权,增加行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获得司法认可支持的可能性,充分发挥行政强制执行的作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与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立法的重要“三部曲”。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及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着重大的影响,值得行政执法机关的每名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同样值得人民法院的每位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
责任编辑: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