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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涵式发展思路浅谈
——论执行工作警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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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会川  发布时间:2014-10-30 08:57:39 打印 字号: | |
  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涉及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得到实现的重要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由于执行程序的启动是因经裁判确定的义务人不能自觉按照裁判文书履行义务,而基于权利人的申请而开始的,故法律赋予这项工作以一定的强制力,以确保法律得到贯彻、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进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但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的执行工作,影响着法律的正确、完整地实施,损害了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既有当事人方面的问题,也有社会执法环境的问题,同时也有法院内部执行机制本身的问题。当前我国法院的执行机制,无论是在执行机构的设置上,还是在执行人员的配备上以及在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现实中执行工作的效果并不理想,“执行难”现象普遍存在。

  一、执行工作警务化的法律依据及可操作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的重要保障力量。司法警察与其他人民警察一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时可以使用武器、警械,可以依法对不法当事人实施拘留等强制措施,这为司法警察承担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第六、七、八项和2007年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没收活动,承担执行死刑任务,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警察履行执行工作中的执法职能,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这就明确了司法警察负有强制执行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了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这都说明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是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执行是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警察的一项任务。

 二、司法警察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有利提高司法权威

  传统上的执行由法官承担执行工作,法官充当执行员,实际上混淆了法官的职能,也缺乏应有的震慑力。法官担任执行工作,缺乏最基本的威慑力。众所周之,执行工作具有强制性、倾斜性和迫使服从性,法官是居中裁判者。法官身着西装或者法官袍,是名副其实的“文官”,对被执行人相对缺乏威慑力,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部门难求、该执行的财产难动、特殊的被执行人难碰、受干扰的案件难办、执行人员常常受到人身威胁等等问题,严重阻碍执行工作的进行,而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能有效的克服这一现象。首先,传统的习惯认为司法警察是“武官”, 执行官就应该是“武官”,就应该具有强制性,“武官”给人在心理上和外观上具有畏惧感。那些“欺软怕硬”的被执行人一见到警察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打消抗拒执行的念头。司法警察身着威严的人民警察制服,驾驶警用车辆,配备警械和武器,在人们心目中树立了一种无形的威慑力,使不法分子不敢大胆妄为。同时,法律赋予司法警察有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实施权,增强了司法警察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运行机制,能很顺畅地形成重拳,有效地抵制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对强化执行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是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在不断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同时,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但还必须清楚地看到,现实情况中法院把司法警察的工作局限于机关安全保卫和刑事案件的值庭、看管、押解等枯燥单一的工作,充其量只是听从使唤的“衙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使司法警察本身思想有波动,不安心工作。从这一点来说,极其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如果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必将使司法警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推动法院整体队伍的建设。

  四、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是解决现行执行难现象的需要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终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有得到及时、公正、高效的执行,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然而,“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那么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最终动摇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但是,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法官老龄化程度越来越严重,逢进必考,进人制度的不畅是法官严重缺失、断层。人少案多的现象突出,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大,征地、搬迁、上访率较前几十年问题日益突出,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更容易走极端,对政府、对社会、对家庭不满的消极情绪可全把气撒在诉讼中,不按程序解决问题。把司法为民当作可以在法院诉讼、执行中为难法官和政府的筹码,否则上访,缠访等现象层出不穷,给执行工作造成前所未有的困难,使执行工作越发陷入困境,执行工作案多人少。执行法官素质、能力、年龄结构又与飞速发展变化的执行工作不相适应。而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据宪法、法律、对执行工作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实践,为了加强执行工作,成立专门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构,在执行机构内部对执行工作,进行了细化,设立强行执行裁决庭和强制执行实施庭,对裁判权和实施权进行有效分离,便于相互监督,又相互制约。同时,又能形成拳头,对于克服执行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执行权是一种强制权,仅靠执行机构内部仍难于克服先天的不足。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是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地将执行机构与司法警察参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有机地统一起来,因此,在工作中才出现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笔者认为,要彻底的克服这一现象,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中实施的强制权与执行机构执行实施权有机整合在一起,对于克服这一现象彻底解决“执行难”无疑是一剂良药。具体作法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首先由执行裁决庭做出执行与否的裁定,再交由司法警察具体采取执行措施,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节约执行法官力量,而且对被执行人可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同时,因为司法警察本身是一支准武装力量吗,在执行具体实施工程中,能够与执行机构形成拳头合力,因此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也能够使执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执行裁定权与执行实施权真正分离,起到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监督,以克服现行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既是裁判员,又是执行员的局面,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执行效率,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实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警务化,既是时代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对于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的有力诠释,对于规范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问题最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