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日,受害人万某醉酒且无证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李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万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受害人万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所驾驶农用三轮车未投保交强险。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车辆追尾,过错明显,应负事故80%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事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11万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付宏建)
一、受害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可以得到足额赔偿。
交强险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依法设立的,旨在保障投保机动车之外的第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救济赔偿,从而保证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经济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无论肇事者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承保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事故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本案中,虽然受害人万某应负事故80%的责任,但按照上述原则,其在交强险的11万元限额内可以得到全额赔偿,超出11万元的部分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李某按照20%予以赔偿。
二、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的,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如果肇事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此时由于没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如果简单地要求事故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交强险内的责任,则将大大降低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依法应该首先由肇事车主在其应该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足额的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的赔偿数额,由事故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本案中,李某应该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交强险,在没有保险公司进行交强险赔付的情况下,李某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以及超出限额部分的按比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