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车是村里的“管水员”, 有当年乡政府和水管站给自己颁发的地下水开发许可证,20多年来一直负责给农户们浇地。然而最近却因为一笔水费的纠纷,将本村的李甲告上了法庭。
按照老车的说法,每年都是自己负责给各户浇地,采取记账的形式,按照每浇一亩地2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给各户浇完地后,已结清水费的,都会在自己所记录的各户浇地水费后面标注一个“清”字,村里人都习以为常了,也没发生过啥问题。只是 今年给李甲浇过地后,却收不上水费。
面对老车将自己告上了法庭,李甲却是这样对法官说的:老车给自己浇地属实,但自己只浇了20亩地,浇了三次,水费总共是1200元,而且水费已经给了老车。老车坚持表示:李甲没有向自己支付任何费用,并且浇地水费是1750元,李甲说的浇地亩数及次数都不对,并拿出了自己的浇地水费记录。双方各执一词,而老车手里的水费记录单上,不仅没有自己写的“清”字,也没有李甲的签名,从证据的角度讲,老车似乎已经明显处于下风。
由于双方坚持各自观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老车仍然拿不出更有力的证据,但固执的老车坚持重申自己二十多年来都是这样做的,水费没给就是没给!由于李甲自己认可应该给付老车1200元水费,承办法官遂将庭审调查的重点放在了李甲是否将1200元水费付给老车的审查上。李甲表示自己也只是当着老车一人给付了1200元水费,但没有证据证明。法官又从李甲陈述的细节上进行了反复的询问,籍以从中发现和寻找能够定案的依据。
最终,从证据裁判规则的角度考虑,结合老车多年来浇地清结水费这一习惯,并根据李甲的陈述,法院依法判决:李甲限期给付老车水费1200元。
宣判那天,双方都表示不服判决。法官又从人情、法律、道德等角度对双方进行了判后答疑。老车终于明白,自己二十多年来的这个写“清”字的习惯其实并不“清”,真正出了问题是很难说清楚的;而李甲则陷入了沉默,最后表示自己要回家再考虑考虑。十天后,李甲主动将1200元案款交到了承办法官手中,并对法官说:“我回去考虑了很久,觉得你那句话说得很对,做人还是要以诚信为本。老车的1200元水费我确实没给,原本只是对老车算的账有点意见,一气之下才这样说的,但心里总是不得劲,是法官你的开导,让我了结了一桩烦心事”!
老车的故事讲完了,法官还要提醒大家: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往来的经济手续一定要健全。像老车这样只凭二十多年的老经验、老做法办事,即使写了“清”字有时也会说不清。只有真正运用证据证明事实,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