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罕井镇大庆路24号刘玉孔: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慧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蒲民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薛慧香与被告刘玉孔离婚。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