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佳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军红诉被告陕西渭南佳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10日下午3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