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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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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原宁  发布时间:2015-02-12 15:48:14 打印 字号: | |
  某村委会对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确权答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村委会应先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村委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县政府在60日内未予答复。法院遂受理了该村委会不服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确权的行政诉讼。

法官说法:

  该村委会不服国土资源局土地确权答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综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但若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武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