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年前借款给他人,未料借款人因病去世,向作为担保人的借款人儿子索要无果,遂将担保人诉至法庭。2月11日,蒲城法院兴镇法庭成功调解了这起欠款纠纷案件。
1999年,临渭区的李某将4000元借给了蒲城县的任某,孰料任某不久就患上了重病,李某又让任某的儿子在借据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下了自己的姓名,2000年,任某因病去世。2015年2月2日,李某将任某的儿子任小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归还这4000元借款和利息。
案件受理时已经临近了春节,承办法官首先找到了任小某。接到诉状副本的任小某表示,时间过去太久了,自己已经记不起来了,当初父亲病重时让他签字的事他还有些印象,但具体借了李某多少钱以及有没有约定利息,真得想不起来了,这么多年李某都没有找过自己,父亲也已经去世多年,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而李某坚持要求任小某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和17000余元的利息,双方各执己见。在2月11日的开庭审理中,法官审理的重点聚焦在了三点:首先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而真正的借款人任某已经去世多年,任某有三个子女,按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其继承人限定继承债务,只起诉任小某是否合理,李某要求任小某承担的到底是限定继承债务还是保证责任;其次,任小某是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的名,时隔十五年任小某还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借条上的“月息2.19分”不是任某书写,而是李某自己书写,有没有效力。庭审结束后的调解中,法官首先指出了李某随意在条据上书写利息对债务人不应具有拘束力,希望原告合理调整自己的要求,同时又告诉任小某,在债权人持续催要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应对自己签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庭审过程中法官对限定继承、保证责任等几个法律关系认真严谨的审查和调解过程中细致入微的释法明理,让双方当事人频频点头,通过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由任小某归还李某5000元的调解协议,任小某当即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