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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 树立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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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党君宁 惠国强  发布时间:2015-03-05 08:19:09 打印 字号: | |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可见,党中央对执行难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这也说明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颇有微词,甚至不相信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自己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笔者通过自身的执行实践,结合基层法院实际,以一家之言来剖析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原因,探索解决执行难的办法,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造成执行难的内、外部表现形式

造成“执行难”的因素众多,执行难的表现形式也各异,但无外乎两种因素。

外部主要表现在: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在官司打输之后,为逃避执行,一走了之,外出打工,由于这部分人去向不明,流动性强,十分难找,长期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账户转移到亲友名下,使法院难以查到;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抵押,假赠予,假合伙、假联营,被执行人购房、车,用假名字、亲戚名字、朋友名字等等,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 

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金融部门往往为了自身的存款等利益,能够查询到全国联网的存款情况,而只提供在本辖区的存款情况。有的还常常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有的协助机关不愿协助,有的为了利益而设置各种障碍。

  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有意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如股民保证金、军费、职工养老金等;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表现。

执行中出现执行受阻或发生抗法事件后,极个别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不客观报道与网络的歪曲炒作,会对事件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混淆视听,误导群众,网络水军及当前仇富、仇官,看政法热闹的心理,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和社会压力,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使执行处于更加被动的局面。

  内部主要表现在:

一些执行人员的素质较差,在执行过程中作风不文明、执行行为不规范,引发了群众对执行行为的质疑。

一些执行人员因各种原因对案件久拖不决,消极执行,坐失最佳执行良机,导致执行难以到位。

  当前一些执行措施已不符合司法现代化的要求,而部分执行人员对依靠高科技的执行手段认识不到位,或者说对新事物有畏难情绪。

二、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下面,笔者就从造成执行难的内、外部表现形式来剖析一下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执行难的外部原因:

  立法上的缺陷。执行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至今没有专门的一部强制执行法律,现有的执行规定散见于《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一些程序法和一些单行法规中有些相关的规定,但已远远不能适应日益错综复杂的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比较少而且缺乏系统性,也不够完善;有的缺乏可操作性,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软弱,无法对付形形色色的恶意赖债、逃债行为。法律的空白多、漏洞多,执行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确切的处理依据,法律方面缺乏相应的明确对策。同时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及制裁手段力度不够,远远不能满足现行执行工作的需要,不符合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社会上的不利因素。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调解及法律上赋予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者采取抗拒行为,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制裁措施,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存在的“顽疾”。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或部门当事人的利益,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偏袒本地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找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

  行政干预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干预案件执行的现象大大减少。但是,应当看到现在干预案件的现象并未消除,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社会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不能执结的案件的当事人都没有履行能力,有很多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大有人在。由于对存款情况不能有效控制或无法掌握,很多被执行人的存款在银行长利息,被执行人整日吃喝玩乐,但就是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也因无法查到其存款情况而无能为力。比如,由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不严,被执行人只要外出躲起来,人民法院就会因查不到其下落而无法执行,限制高消费令也很难落实到位。

暴力抗法、信访、责任追究、媒体的不良报道等也是产生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不断出现的暴力抗法事件不能有效而及时得到打击,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展和执行人员的士气,加之有的被执行人利用当前的信访大环境,无理也四处上访,给执行工作制造了压力和阻力,使执行人员从信访角度忙于“灭火”,不敢过问或继续执行,从而达到被执行人规避之行的目的。另一方面这样也导致领导总担心执行中出事,而执行法官在一线实际执行中也放不开手脚,前怕狼后怕虎,顾忌太多,产生三怕“怕出事,怕被炒作、怕被追究责任”。最后结果是宁可不执行,也不能出事,大量案件积压,又形成新的积案。

  造成执行难的内部原因:

执行力量薄弱,人员偏少,素质不高,业务不精,经费不足,装备老化,硬件保障难以到位,尚不能适应和保障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转。

有些法律文书出现问题,使司法实践中案件出现“执行难”。我们很难指望一份辨法不清、析理不明的判决结果,最终能够及时、顺利、有效地执行到位。有的法官思想僵化,就案办案,没有从客观上考虑案件的下判,这表现在没有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有的法官业务素养本身就不过关,对法律的理解仅从字面上去理解,没有从立法的根本和精神去理解,也不从实际情况和案情角度去理解法律条文,还自认为有理。还有的法官并不是没有政治素养,也并不是业务不精通,而是出于各种利益因素或“三案”因素,利用法律的空子、曲解、乱解法律条文,判决起来堂而皇之,执行起来却又无从下手等等。

三、解决执行难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可行之策:

  通过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让我们感受到党中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当重视,那么如何有效地防止和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使法院执行工作摆脱困境,树立司法公信力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推进执行立法。执行工作亟待出台一部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内容统一、可操作性强,适应现代执行格局的法律规范。一方面要推动《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根本法的修改。《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并没有规定执行权,客观上导致“人民法院只有审判权,执行权是审判权的派生与演绎,是审判权的附庸,忽视二者差异性的”错误认识。鉴于此,必须从根本上明确人民法院执行权的独立属性和地位。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步伐。现有的将民事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混合立法模式,不能体现执行权的应有地位及与审判权的根本区别。而粗放、混乱的执行立法也是执行权及执行权威没有得到重视的体现。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赋予其与规定国家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完全平等的基本法地位,是树立执行权威的必然要求。再就是要在立法上明确强化外部协作单位的协助义务,完善其不协助的曝光和责任追求机制。

加大执行措施。执行人员在开展执行工作过程中要提高觉悟,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确保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符合可处罚的要件,就绝不姑息迁就,坚决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避免对违规者过于仁慈、人性的做法,才会让老赖处于全民围剿、无路可走的局面,才可让维权者理直气壮,让胜诉者满怀希望,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情节严重的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除刑法现有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碍执行公务罪外,还可以增设不提供履行的财产罪和隐匿、抽逃财产、逃避执行罪,以及侵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认的财产罪、蔑视法庭罪等,给被执行人以严厉的打击,使其不再抱着侥幸心理对抗逃避执行。值得一提的是,暴力抗法事件的出现,增加蔑视法庭罪迫在眉睫。在英美法等国,蔑视法庭罪的设立,对于维护法律权威,使当事人遵从法律、敬畏法律的作用不可小觑。如果我国法律能设立这个罪名,将会对司法工作特别是执行工作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如遇被执行人上访的,对执行案件进行彻底核查,有违法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对于正当执法的,坚决肯定办案人的正确性,坚定办案人信心,解决执行人员的后顾之忧,消除个别人心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使执行人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打硬仗。

建立各方协作机制。有效发挥执行联动部门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以全方位、多渠道的方式对执行难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大执行格局,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长效工作机制。应赋予有关部门扣留“老赖”的义务。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情节恶劣,甚至已涉嫌犯罪的“老赖”,可启动相关程序,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到位,发现老赖及时扣留移交法院。如老赖乘坐飞机、火车时,入住宾馆、酒店时,办理存取款时,均会暴露其真实身份,此时发现老赖的部门和人员,就应及时扣留并通知法院。

加大信息化运用。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加快建立完善执行机构与外部协作单位的资源共享机制,破除部门利益樊篱。应尽快建立以公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建成集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对老赖的围剿之势,让限高令和黑名单发挥最大作用。同时,要建设和发挥好执行指挥中心作用,加强信息化、智能化执法;要使公布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成为常态化,供社会大众查询、检索,实现信息共享,使失信的被执行人难以进行借贷、融资、招投标等经济活动,进一步限制其生存空间,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

  建立保障机制。有些执行不了的案件,被执行人外出、无力、去世,或根本无财产可执行,应有社会保障机制跟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被判刑后在监狱里服刑,对其财产的查明与执行非常困难,几乎都无法执结,而申请人又往往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生活困难没有保障,司法救济渠道应及早建立,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营造舆论氛围。人民法院应摆正其与媒体的关系,自觉接受监督。舆论监督不但不是公正、执行工作的障碍,而且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力量。有了这一清醒认识,我们法院应当加强与媒体的互动和联系,让媒体监督通过客观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提高法律权威,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发挥媒体的主导作用。新闻媒体不能为了吸引大众眼球,而对案件做出许多推测或臆断,误导公众。特别是对有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事件的报道更应该审慎客观,避免以讹传讹的混淆是非的推断假象影响公众的判断。相反新闻媒体应该多反映其中的真实情况和正面报道,让全社会理解执行的“酸、甜、苦、辣”,让社会大众关心、支持执行工作,这对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公信力有着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各大媒体报道的同时,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短信平台等信息化方式进行司法公开的同时,加之以公示栏、宣传栏等传统方式,实现司法阳光的全覆盖。建立警示和惩戒制度。即便是崇尚新闻自由的西方国家,新闻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对恶意损害司法形象,进行不实报道的媒体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给与必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升法官素质。提高法官的素质非常重要,必须要以思想建设为主线,不断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作风、司法能力、反腐倡廉等建设。既要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也要加强核心价值观与职业道德教育。始终保持坚定的信仰、信念和信心,克服特权思想,把纪律的外在约束力转为内在的自制力,培养法官干警的职业良知和敬业精神,强化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观念,珍重人格、珍爱声誉,珍惜形象,督促法官干警秉公办案廉洁司法,杜绝“三案”的出现,自觉做到慎用权力,谨言慎行。坚持不懈狠抓监督,优化职能配置,在执行等岗位设立廉政监察员,加强巡查工作。坚持不懈狠抓查处,查处是最有效的教育、惩治和预防办法,以实际行动警示干警,取信于民。

总之,破解执行难,对于树立司法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提高了,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就会提高,司法裁判的执行力就会增强,自觉履行和遵守司法裁判结果就会提高,执行难问题也会得到缓解,使执行工作进入良性循环。只要提高对司法公信力重要性的认识,并将其外化为具体行动,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恪守职业道德,踏踏实实工作,努力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目标,司法公信力就会不断提升,从而为县域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党君宁 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