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洲同志先进事迹材料
王军洲,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2001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蒲城县公安局、陕西省红石岩监狱工作。2007年调入蒲城县人民法院,先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2011年7月至今任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
该同志2001年7月参加工作以来,能够忠于党,忠于人民,认真贯彻党的各项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乐于助人,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2007年,该同志调入法院工作后,能够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以审判、执行工作为己任,踏实工作,廉洁办案,承担着庭室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多次被评为法院年度工作先进个人,廉政建设先进个人。2011被县委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被市中院授予“个人三等功”;被省高院评为办案标兵;2011年-2014连续四年年被评为蒲城县人民法院“办案标兵”,2012-2013年度被市中院、省高院授予“办案标兵”,2013年被县委政法委授予“六五”普法十佳法治人物。该同志连续四年个人办理案件数居我院执行工作局之首,所执结案件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十分显著,多次受到院领导的肯定,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一、不断强化学习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夯实工作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工作当中,该同志特别注重学习。一是加强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增强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够积极参加庭室及法院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书写学习笔记十万余字,心得体会多篇。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有的放矢,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二是不满足现状,能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及节假日,努力钻研法律专业知识,做到了学习、工作两不误,双促进,为顺利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专业基础。
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当事人权利得以最终实现的阶段,执行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一点,从调入执行局工作以来,该同志能时刻记在心中,落实在行动上。周某申请执行马某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马某系外县人,又长期在外打工,另一被执行人蒲石村五组无履行能力,此案虽先后数次易人,但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进展,当事人因此走上了长达十几年的上访之路。后院领导指派该同志承办此案件,该同志在耐心听取了申请人的种种疑惑后,立即查阅案卷,梳理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历史根源,寻找案件执行的切入点。深入该村组,与村民代表面对面的交谈,辨法析理,最终该村的多数群众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和支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案结事了,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显著,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案件千差万别,许多案件情况复杂,这要求执行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有过人的智慧。办案当中,该同志能够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对其财产进行扣押,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把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和措施用活用足,有效的化解了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三、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执行艺术,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该同志执行的案件,半数以上是和解结案的。在执行工作中坚持贯彻和谐执法的理念,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力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和解时用语规范,态度和蔼,吃透案情,找到双方矛盾症结所在,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感化工作,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运用错位思考,案例疏导,后果警示等方式,与被执行人共同分析利害关系,敦促其自动履行。做到依法明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蒲城县基督教协会申请执行原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该案是一起涉案人数众多,受到多方关注的执行案件,处理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的上访事件。该同志对16户承租家庭逐户逐人做工作,讲政策,解决搬离中的实际困难,使得该案依法高效执结,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四、廉洁自律,坚持以身为则
该同志注重自身的廉洁自律,坚守法官的道德底线,实践“看得见的正义”。一方面,自觉抵御诱惑,保持清正廉明的本色。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做到廉洁司法。另一方面,坚持修身为要,恪守职业道德。时时注意自身的法官形象,在案件办理活动中做到慎言、慎行,自觉约束业外行为,谨慎交友,谨慎对待与当事人、律师等的接触和交往,在群众和同事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用自己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清正廉洁的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官这个职业的神圣和崇高。
该同志能努力适应日益复杂的执行工作环境,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积极探索新时期执行工作的特点,为化解我院执行难问题做出了不小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