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富平:
本院受理原告苏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蒲民初字第02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苏妞与被告代富平离婚;孩子苏嘉林由原告苏妞抚养,由被告代富平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300元,从2015年3月1日起付至苏嘉林满18周岁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被告代富平有探望孩子苏嘉林的权利,原告苏妞有协助的义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孙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