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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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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灵敏  发布时间:2015-03-17 14:37:52 打印 字号: | |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施行和完善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公民直接与司法机关经常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对于法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增强社会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结合蒲城县人民法院近年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浅谈其现状和如何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工作。  

  一、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增选情况

  近年来,蒲城法院始终坚持把选好配强人民陪审员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前提和基础,严格按照《决定》和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中级法院汇报,明确选任条件、规范选任程序、创新工作方法,全力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队伍逐渐壮大。选任之初,乡镇推荐86名,自愿报名122名,参加选任的人数超过选任名额的3.35倍,其中自荐报名产生的人民陪审员有53名,达到任命陪审员的75.72%,通过资格审查、考察等,在原有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人民陪审员70名,相当于我院在职法官总数的101.45%,人民陪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有效扩大了群众参与面,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结构不断优化。蒲城法院70名人民陪审员中,有司法所工作人员、农民、个体工商户、大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他们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既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又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不仅有效地弥补了法官工作经验的不足,而且还充当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润滑剂”,他们从庭前、庭中到庭后全程参与,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 

  素质不断提高。70名人民陪审员整体文化素质较高,29名具有大专以上文凭,14名有本科文凭。

  二、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着力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科学管理情况

  多年来,蒲城法院认真实施《决定》,在选聘任用、制度建设、发挥陪审员作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发挥了陪审作用,为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努力。

  健全信息管理,实行人民陪审员分类使用。建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个人资料信息库,确立“集中管理,分类使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和使用制度。由政工科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各项管理工作,并根据陪审员的工作性质、性别差异及专业特长,将选任的70名人民陪审员根据其工作岗位的性质相对固定分配在各审判业务庭。

完善工作机制,提升人民陪审员管理水平。蒲城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订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意见》,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管理、审判工作、司法礼仪、保密纪律、廉政纪律、补助与经费、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严格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程序,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工科及时分析汇总各审判庭反馈的陪审信息,把次信息作为考核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依据,将存在问题通知陪审员本人。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陪审员职能作用。2013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284件;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855件。人民陪审员还积极协助审判、执行人员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注重优势互补,人民陪审员职能进一步拓展。人民陪审员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分析、判断,成为群众了解司法、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增强司法的社会认同度。一是有利于知识互补。我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文化层次和专业化程度都比较高,特别是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弥补了职业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形成知识互补,有利于确保裁判公正。二是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易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这些特有的优势使其提出的意见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作用,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促成案件调解。三是增强了审判工作透明度。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是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体现。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更加公开透明,让案件当事人信服。四是缓解了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我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五是有利于法院建设。人民陪审员经常到法院参与案件审理,不仅了解法院的审判工作,而且还了解法院及法官的有关情况,人民陪审员把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法院,并提出一些意见或建议,对进一步提高法院工作水平不无裨益。

  三、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队伍履职能力情况

  加强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水平。2010年以来,蒲城法院积极举办培训班8次,对70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岗前培训,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268人(次),人民陪审员年人均培训达到9学时。实行两结合原则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即: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培训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主要根据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以讲座、观摩庭审、座谈等形式,解惑答疑,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人民陪审员日常培训,由各审判庭通过组织旁听案件、交流陪审经验和在陪审案件中作具体指导等方式进行。通过培训,帮助人民陪审员掌握基本诉讼程序,熟悉庭审流程,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素质,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奠定基础。

  落实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权利。蒲城法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制度,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阅卷权、调查权、调解权、庭审评议权等权利,使人民陪审员在庭审、合议等案件审理各环节能够充分发表自己对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意见,确保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审同权”。

  争取经费,改善办公办案条件。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蒲城法院对人民陪审员来院履行职责的交通、误餐等补助坚持每案50元的标准,做到了按时发放,促进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着力发挥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功能作用

人民陪审员一般都是具有一定威望和公信力的群众,他们有着丰富的生活生产经验,专业知识,熟悉并掌握当地的风俗民情,在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释法、公开听证、案件评查、沟通民意方面等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特别是在审理赡养、劳务纠纷、建筑工程、金融保险等专业性强的案件上,人民陪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陪审员在司法监督方面存在重要作用,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使法院的审案办案等一系列工作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法院执法的透明性。

人民陪审员在认真履职的同时,协助法院宣传党的法律法规,以其特殊的身份指导、教育群众学法、守法、用法。使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完善,为“人人学法、懂法、用法”创造了良好局面。

  五、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对开展人民陪审工作的几点建议

    2005年5月《决定》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审理了一些民商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大众思维与法官的法律素养、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缩短了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权威;推动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拉近了法官与群众的距离,提高了调解成功率;缓解了法院审判人员不足的矛盾,节省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办案效果和质量。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对具体案件的监督,防止法官违法违纪,确保公正司法。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不够。专业性的培训很少,使人民陪审员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庭审技能技巧把握不准,参与案件审理时,不能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与审判员之间难以形成优势互补。有的陪审员由于缺少培训,对陪审业务处于生疏状态,陪审时显得无所适从,完全依附于审判员,存在典型的陪而不审现象。

  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较少。有的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接到法院邀请陪审通知后,有意推辞,不愿意参加陪审;还有少数陪审员以工作忙为由,直接拒绝,任期内陪审的案件寥寥无几。

人民陪审员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法院对陪审员无法从深层次、根本性问题上实施管理;而陪审员也认为陪审工作只是一种义务,没有压力,没有责任,干好干坏对自己并无影响,因此,在接受法院管理时表现为松散型、被动式的。由于缺乏科学性、根本性管理,无法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导致人民陪审工作在有些地方只停留在口头上,难以落到实处。

  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现结合自身实际,对开展人民陪审工作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优化人员结构,使人民陪审员来源真正体现其广泛性。结合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性质的纠纷,着眼于集合社会各种力量化解各种矛盾。要始终坚持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原则,拓宽陪审员选任面,从社会各阶层、各行业中去选任人民陪审员。在具体选任环节中,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陪审需要从妇联组织中选任一定比例女性陪审员外,要注重从教育、文化、医疗、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部门和单位多选社会阅历深、工作经验足、综合素质好、年富力强的男性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还可从农村和街道居委会选拔一些退休的村(居)干部担任陪审员。这样,既体现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又促进了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的优化。

  加强业务培训,满足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的需要。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度以及掌握的法律知识各有不同,有所差别。为确保人民陪审员正常进行陪审工作,就必须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培训。人民法院要主动担当培训之责,认真组织培训。要把陪审员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法院年度教育学习计划中去,做到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在具体培训过程中,确实做到培训时间要集中,培训内容要系统,培训效果要落实。切忌只图形式、不求效果的“短、平、快”做法。培训结束时,可根据需要对陪审员进行业务考核,以检查培训效果,促使陪审员更加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庭审技能,不断提高陪审工作能力。

  制定激励措施,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依照此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要实施大胆管理,政工部门要认真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促进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首先,建立详细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对他们在任期内的责任履行、工作表现以及完成任务情况记录归档,并报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其次建立奖惩机制。对积极参加陪审,完成任务出色,当事人满意度高的陪审员,要大力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对无故不愿意参加陪审工作的陪审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报请人大常委会,随时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资格。再次是落实经济待遇。结合案件审理的需要,人民法院要视情况给予陪审员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办案差旅费。   

  扩大参审范围,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更多的案件审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在具体实践中,建议取消随机抽取确定陪审员的做法,避免陪审不均衡现象。要根据个案情况,从有利于化解矛盾出发,有针对性地抽调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如婚姻家庭案件,可抽调从事妇联工作的女性陪审员参审;劳务纠纷案件,可抽调工商、劳动界的陪审员参审;医患纠纷案件,可抽调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陪审员参审。总之,既要依法保障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又要考虑发挥陪审员的专业特长,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优势互补,促进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王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