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升:
本院受理魏转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631号。判决书主文如下:不准原告魏转锋与被告张红升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转锋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