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闫、杨洁、蒲城县恒远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关淑琴诉被告赵闫、杨洁、蒲城县恒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赵闫、杨洁、蒲城县恒远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5年6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