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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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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3-27 15:42:15 打印 字号: | |
  苏亮:

  本院受理原告周在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周在营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苏梦瑶由原告抚养,婚生女苏欣怡由被告抚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孙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