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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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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13 09:52:57 打印 字号: | |
  刘星、李娜、袁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江诉你们及牛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蒲民初字第02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星、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新江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自2014年1月6日起计至还款之日,已付利息3420元)。二、被告牛军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牛军平承担还款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张新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张新江负担600元,被告刘星、李娜、牛军平共同负担11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