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上王镇太睦村三组屈兴龙:
本院受理原告于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6日上午12时在本院罕井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五 年 元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