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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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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17 17:04:44 打印 字号: | |
  陕西渭南佳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军红诉被告陕西渭南佳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4)蒲民初字第02451号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陕西渭南佳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军红气款14465元。二、驳回原告赵军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陕西渭南佳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