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公社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