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蒲民、权春田:
本院受理原告刘洛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蒲民初字第0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蒲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洛善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11月9日起计至还款之日,已付2600元应予扣除)。二、被告权春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权春田承担还款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924元,由被告王蒲民、权春田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