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1日,原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与同向行走的行人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因原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原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杨某无责任。案件经审理查明,涉案事故车辆于2013年12月已由被告米某卖给被告原某,但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米某与被告原某虽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在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已交付,且确由被告原某实际驾驶,故产生的赔偿义务应由被告原某负担。同时,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太平洋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对原告杨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原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机动车在转让后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已完成交付,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新车主”承担,“旧车主”不再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