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翔村镇池阳村七组王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闫金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5)蒲民初字第00111号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不准原告闫金龙与被告王小梅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