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开庭公告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5-11 16:20:44 打印 字号: | |
  陕西省蒲城县翔村镇池阳村七组王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闫金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5)蒲民初字第00111号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不准原告闫金龙与被告王小梅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