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维益、任艳、同润仓、候敏香: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张忠仁起诉要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5年8月11日上午11时0分在本院罕井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二O一五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