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收案剧增,截止5月15日,已受理各类执行案件495件,而2014年全年收案为484件,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突出。2014年10月21日,“两高一部”以法(2014)263号文件的形式要求各级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对涉嫌拒执等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打击。截止2015年4月30日,我院先后向公安机关移送5案5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受理2案2人,刑事拘留2案2人。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试做以下分析。
一、各司法机关 对“拒执罪”立案标准把握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执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事实上让人民法院成为大部分证据搜集工作的承担者,使人民法院做为中立仲裁者又成为案件的控告者,有悖司法公正,容易给当事人形成信访口实。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案件要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如以法院搜集的证据做为是否受理的主要标准,势必在立案侦结率要求愈来愈严格的公安机关受到各种限制和要求,而法院执行人员多以从事民事工作为主,相对于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执行人员的调查范围及专业技能较为有限,难以全面获得刑事立案所需的实质证据,故常以不符合立案条件被公安机关拒收。
二、各司法机关对拒执罪的定罪标准难统一
刑事案件对证据的实体要求是极为严格的,证据的取得有严格规定的法定程序。由于法院身兼控告者和裁判者双重身份,自身搜集证据多有被涉案当事人及代理人质疑证据的效力及公正性等。另外,对拒不执行行为时间上的判断认识也有所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司法解释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但实践中,许多被执行人往往会利用人民法院的讼诉审判程序较长的期间对名下财产进行转移、隐藏。我们在执行实践中发现,特别是个别交通肇事案件,被执行人甚至从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期间就开始处置财产,等进入执行程序后就变成了无财产者,逃避在法律制裁之外。其次,对被执行人“有能力”的确认也不一致。由于“有能力”的概念比较抽象,被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无能力,什么情况下属于“有能力”,法无明确规定,容易使各司法机关产生分歧。再其次,对“拒不执行行为”的理解,各司法机关也认识不一。我们认为被执行人的手段只要具备损害法院裁判效力的特征,暴力或非暴力的,公开或隐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都应视为拒不执行行为。
三、各司法机关的相互监督制约使拒执罪实际运作起来困难较大
公、检、法三机关对拒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和感受是不尽相同的。公、检机关往往将拒执认为是民事范畴,看做“法院内部的事”,办理拒执是“给法院帮忙”,加之公检机关自身业务繁多,又担心拒执案件是涉执信访压力的转移,故多不愿积极介入,往往有时要靠人际关系推动,靠公检法领导个人感情来推动。在移送立案、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不断需要法院在每个环节去推动,客观上使法院这个仲裁者成为拒执案件的“幕后推手”,对证据也要法院去收集固定,甚至还要求法院将涉案被执行人抓捕移交等等。
总之,拒执等犯罪在司法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立法、程序、定罪标准、量刑标准等方面的缺陷或不足,函待进一步完善。但随着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改革实施的开始,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量会持续增长,执行案件也会进一步激增。加快对涉嫌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毫无疑问可以有效缓解执行压力,对被执行人会产生震慑作用,对树立社会诚信也会起到促进作用,更会进一步促进我院执行工作开创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