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蒲城银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大丰市永昌纺织条桶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56600元,并承担从2014年9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8月18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