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秀明:
本院受理原告闫南京诉你与张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