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辉、高洁:
本院受理原告何谋朝诉被告王攀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何谋朝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至还款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