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雷:
本院受理刘金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被告杨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金奇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8%,自2013年12月26日计至付清之日)。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