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峰、李红:
本院受理原告杨振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杨振武起诉要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差旅费、律师费。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