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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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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05 15:46:53 打印 字号: | |
  赵闫,杨洁,蒲城县恒远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关淑琴诉赵闫,杨洁,蒲城县恒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赵闫,杨洁,蒲城县恒远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被告赵闫、杨洁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关淑琴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3年9月2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