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闫,杨洁,蒲城县恒远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关淑琴诉赵闫,杨洁,蒲城县恒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赵闫,杨洁,蒲城县恒远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被告赵闫、杨洁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关淑琴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3年9月2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