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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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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03 14:53:36 打印 字号: | |
  闫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淋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音讯,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王淋露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闫一涵由原告抚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