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投入的增加,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涉农职务犯罪也呈多发之势。从我县的情况看,2007年至2011年呈上升趋势,2012年出现下降。2012年我院审理村干部贪污案件6案13人,2013年6案8人,2014年、2015年稍少。村干部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已成为影响农村建设、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如何预防、惩处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案件类型以共同犯罪为主,罪犯身份较为集中。罪名多为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多以村支书、村主任为首,多名村组干部参与。
2、犯罪对象相对集中,主要涉及土地补偿款、粮食直补款、低保、退耕还林补偿款各种涉农惠民项目款等。
3、虚报冒领补贴款案件多。冒名虚报领取补偿款及下拨费用,利用别人的证件进行虚报冒领,贪污截流公款。利用国家进行工程建设的机会,冒领土地征用补偿费,或在项目占用的耕地等级、面积上做文章,虚报补偿人口数、土地面积、或青苗损失费用,多领补偿款用于私分,或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提取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用于个人私用。
4、犯罪数额小、范围广、危害大。村干部犯罪数额金额一般在3万元以下,但范围很广,几乎遍布村民委员会职权所涉及的各方面。更重要的是,村干部面对的是最基层的群众百姓,危害从某种程度上不小于那些位高权重的贪官。
5、越是经济不景气的地方,越是经济水平较低的村,出现的村干部贪污现象越多。
6、村委会财务管理混乱。一些村的村委会内部无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独揽大权,村民会议形同虚设,村民理财小组有职无权。
7、作案手段简单直接。最初村干部经济犯罪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巧立名目套取资金,以跑项目向上争取资金、扶持政策等为名,重复报销、虚列支出、直接套取国家支农惠农资金,将上级下拨的款物私自截留,收入不记帐、少记帐方式,不交或少交款项等,收入不记账、打白条支出,犯罪行为非常猖狂。现在作案手段有隐蔽化趋势,常常表现为用合理的手续套取非法的收入,有的开假发票,有的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补贴、费用等形式据为己有。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1、村干部自身素质不高。村干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完全知晓,有时出于好心为公办事却触犯了法律。有的为村上跑下了项目,筹集了资金,认为有功劳、有苦劳,拿一些是应该的。有些村干部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占都是正常的。
2、权力过于集中。当前,在国家支农惠农资金给农村经济带来活力的同时,农村村干部的权限得以扩大,再加上乡镇疏于监督、群众不知监督, 没有完善有效的制约,权力的集中,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3、民主选举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在村干部的选举中,当选村干部的往往是一些在村中较有钱、有一定社会背景的人,真正为百姓谋利益的人得不到任用。
4、上级部门的监督不到位。上级职能部门对村一级行政单位缺乏有力的监督,疏于管理,甚至是不管理。上级部门对村里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没有统一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不能及时发现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预防村干部犯罪的建议
1、把好村干部选任关。加强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建设,把那些有经济管理头脑、德才兼备的村民走选任上村干部岗位。
2、加大教育力度,增强村干部免疫力。提高村干部政策理论水平,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采取集中培训、典型案例和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提升村干部的法治意识。法院充分利用已经查处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编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
3、适当提高村干部待遇。将村干部的年收入与全村年收入挂钩,由政府逐步改善和提高村干部经济政治待遇。
4、大力推进村务民主和村务公开。健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制,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公开村资金收支。
5、建议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联合不定期地对农村财务进行检查,促进各项财务制度的落实。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两委成员为具体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法院加大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和惩处力度。
1、把法院的“五进”、“一村一干警”“平安建设创建”活动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结合起来,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咨询会,共同分析村上存在的问题,干群矛盾的起因,探讨村级基层组织的管理,针对各种惠农资金拨付后,易诱发犯罪的情形,提出监督支取、公开用途的防范措施。
2、在审理村干部职务犯罪中,严把证据关,查明案件事实。此类案件口供定案的多,到审判阶段,如证据收集不够全面,罪犯往往翻供,导致补充侦查。收集、补查的证据越确实充分,惩处犯罪力度越大。严格审判程序,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规范审判过程,使罪犯找不到程序上的空隙,巩固打击犯罪的成果会更加明显。
3、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侵占农村集体财产的犯罪行为。历年来,我院对犯罪的村干部均作了有罪判处,有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案件,没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同时加强与纪检委的联系,及时将判处刑罚的村干部判决文书送交纪检委存查,进行纪律行政处理。
五、是刑事审判中遵循的原则。
1、对于自首、立功、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缓刑、免除处罚等的情节的认定,要严格执行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
2、将职务犯罪的量刑纳入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中,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的总则,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的刑罚裁量权,防止过分自由裁量,以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
3、实行内审、备案制度,判处缓刑的职务犯罪报上级法院进行内部审查,将判决文书上报备查,避免处罚的轻刑化,在处罚上表现的更为严厉。
4、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和宣传广度,及时、准确地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摧毁潜在职务犯罪行为者的侥幸心理,有效地预防犯罪的产生。
5、审判流程、庭审过程、裁判文书全面公开,规范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做到惩处得当。加强法院内部审纪监督,防止三案发生。提高村干部职务犯罪成本,降低犯罪预期,有力打击村干部职务犯罪,增强震慑力度。
新形势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的问题比较突出,对基层政权的危害甚大,甚至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大预防和惩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力度,才能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