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刘星:
本院受理陈锡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由被告李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陈锡明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自2013年6月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星承担还款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陈锡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