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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紫千红总是春
—办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件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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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彦文  发布时间:2015-06-30 14:32:03 打印 字号: | |
  2009年7月21日,原告受井某雇佣乘坐其驾驶的陕E52585福田货运汽车随车为其装卸水泥。当晚20时50分许,当汽车经过蒲城县原任乡周家村北南北路,由南向北行至周家村北水渠路段时,因雨天路滑和操作不当,汽车掉进西边水渠里侧翻,致原告被大量水泥压伤,次日早被人营救送至蒲城县医院急救。2009年7月22日转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治疗,后因经济原因,于7月23日转蒲城县兴镇烧伤骨科中心医院治疗。治疗中需要截肢,又于7月25日转富平县朱老二骨伤医院治疗189天,2010年2月4日出院。2010年2月22日二次入住该院治疗,同年4月20日出院回家,第二次住院共58天。在该院原告诊断为左下肢坏死,右小腿皮肤坏死。住院治疗中行左髋关节离断术。2010年3月份,原告还在蒲城县坡头村卫生所进一步治疗。原告治疗疾病共计花医疗费54200.12元,交通费2180元,陪护人员同时花费有部分交通费。2009年8月4日,蒲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3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安全通行、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及禁止机动车载客等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万某无责任。井某所驾驶陕E52585福田货运汽车,系其借用梁某车辆。井某曾经营运输业,事故前亦多次借用梁某车辆拉水泥。该车辆又系汽车公司分期付款消费信贷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保险。本案审理过程中,万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2010年9月7日,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0)第789号鉴定书,结论为万某本次车辆致左下肢坏死缺失评定为五级伤残;右小腿皮肤坏死大面积瘢痕形成致右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右小腿大面积瘢痕形成约占体表面积6?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程度为部分护理。有关残疾器具装配,陕西省假肢中心出具检查结果,万某安装左髋关节大腿假肢,单价59500元,每副使用年限5年,使用期内维修费用为假肢价值的10?。另有在蒲城县医院垫付医疗费563.3元,万某未计入医疗费用内。万某受伤前实际抚养人有其父万某才,1947年11月2日出生;其母杨某琴,1950年10月14日出生;其子万某航,2006年2月19日出生;其父母共生育子女四人。

  蒲城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万某医疗费54200.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90元、护理费17710元、误工费15656元、残疾赔偿金42631.2元、营养费5060元、残疾器具费261800元、交通费4000元、评残后护理费30000元、被扶养人万某航生活费15572.85元、被扶养人万某才生活费8824.6元、被扶养人杨某琴生活费10381.9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483426.67元。由井某赔偿其中85?,即410912.67元;其余15?,即72514元,由梁某赔偿,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万某其他诉讼请求。万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二审没有给万某判上交强险是欠妥的。我们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查阅了大量的案例,就和中院原合议庭交换了意见,达成初步沟通后,我们又向中院主管副院长进行了汇报。经中院审委会讨论后撤消了二审判决,经再审进行了改判。中院再审判决:(一)、万某各项损失483426.67元,由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120000元,其余363426.67元的85?,即308912,67元由井某赔偿。(二)、大荔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梁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万某左腿残疾,我们除了给其做思想工作,鼓励其坚强活下去外,协调相关部门给其救助了一辆箱式摩托车,万某夏天用其贩菜,冬天卖糖葫芦,还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办理了低保,还给其救助了部分钱款。由于井某无力赔偿308912,67元,我们找到井某的儿女亲家钱某为其垫付了十万元,然后由井某慢慢归还钱某垫付款。这样万某的案子才执结了。万某非常感激,邀请我们吃饭,并要求给我们送锦旗,都被我们婉言谢绝了。办理这个案子前后花了三年多的时间,虽历经艰辛,但可以说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我们的体会是:

  一、一定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查阅了大量的案例,认为应给万某判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伤害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相对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万某受井某雇佣并乘坐其驾驶的货运汽车为其装卸水泥,因雨天路滑和操作不当,翻车致万某被大量水泥压伤。事故发生时,万某亦由“车上人员” 转化为车下“第三者”,致伤原因虽为被大量水泥压伤,但与肇事车辆有直接关系。肇事车辆已由联合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以内,故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予以赔偿。如果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只是一味地就案办案,肯定不会取得这样的办案效果。

  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措施应机动灵活。

  面对井某无执行能力,按常规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退出执行。但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井某的儿女亲家经济上有实力,乐善好施,愿意为其亲家垫付款项,但是要求万某让步。我们给万某做工作,面对现实,万某答应十万元和井某和解。钱某一次性付给万某十万元,这个案就顺利地得到了执结。至于钱某和他亲家垫付款项的事,他们自己了结,无需法院过问。

  三、要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是来办。

  记得胡锦涛总书记说过,“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我们是人民的法官,要有职业良知。像万某这样30多岁在交通事故中失去了左腿,本已万念俱灰,加之被执行人井某无力支付赔偿金,他的心情可想而知。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应从他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我们没有就案办案,先是做他的思想工作,给他活下去的勇气。接着我们又不辞辛苦给他联系相关部门,解决他的低保和救济问题。发现交强险没给他判上时,我们告诉万某由于他腿不方便,能不叫他跑的我们就替他跑,直到再审判决下来。万某拿到赔偿款时,非常激动,一再表示感谢。这个案子圆满解决了,万某现在已开始创业,开始了新的生活。如果每个案件我们都能如此办理,都能达到这样的效果,社会岂不安宁,人民能不安居乐业?正所谓“万紫千红总是春”!
责任编辑:宋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