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蔡宁、付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徐双喜偿还原告蔡宁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中300000元之利息自2012年2月1日起计算,200000元之利息自2012年4月21日起计算,均计至还款之日止,已付利息36000元应予以扣除)。二、被告徐双喜偿还原告付强借款210000元。三、驳回原告蔡宁、付强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