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成永红诉被告刘文涛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成永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你们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5年10月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