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长安路1号樊煜:
本院受理原告曹静静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5)蒲民初字第00403号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变更孩子樊皋的抚养,由原告曹静静抚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