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翔村镇西山村一组万艳茹:
本院受理原告刘凯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5)蒲民初字第00413号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准予原告刘凯丰与被告万艳茹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