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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公检法在办理拒执罪案件中如何相互配合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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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彦文  发布时间:2015-07-15 15:29:58 打印 字号: | |
  最近我院在办理打击拒执罪案件过程中,公检法三家为如何分工和相互配合发生争议,甚至推诿扯皮。那么实践中这个问题应如何处理呢?          

  一、拒执罪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拒执罪的五种情形

  根据2015年修订的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二、在办案过程中公检法应如何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2010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通知》、2015年修订的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等规定,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原则,办理拒执案件公检法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办理拒执案件公检法应加强相互配合。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2、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4、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民法院应承担的职责。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在办案过程中,对上述五种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找不到人的,当然无需先行拘留。法院只要发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就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法院的责任是提供线索,侦查是公安局的职责。公安局要摒弃法院把干不动的事推给他们的思想,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好这些拒执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应承担的职责。

  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四)、公安机关应承担的职责。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综上所述,只有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才能保证有效地打击拒执犯罪。也只有公检法树立一盘棋的思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才能有效地化解我国目前面临的执行难问题。
责任编辑:宋彦文